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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6-7-24 23:08

法学案例教学的体会与思考

讲授作为面授教学的基本方法,其地位与作用是无庸置疑的。但讲授法的最大弱点在于信息的单向流动性,教师讲,学员听,双方缺少交流与沟通,极容易出现“满堂灌”、“填鸭式”现象。案例教学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讲授法的不足,它在激发学员学习兴趣与创造性思维,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都优于讲授法。







一、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在于设计出适宜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会因学科的差异在具体方式、步骤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设计好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基础。为此,在选择、编写案例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依据教学内容设计案例,不要简单地把现成的案例拿来就用。对于法学课来说,搜集案例相当容易,但教学用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是有差别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再典型,也不见得能够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案例教学不仅仅是简单的举例说明,高水平的案例教学应当是借助于案例,通过讨论或其他方式以案说理、以理析案,引导学员进入教学活动,自主地、创造性地与教师一同完成教学任务。所以,对现成的案例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



2、教师设计案例时要有换位思考的观念。教师要把自己设想作一名学员,从学员的角度考虑他会如何接受新的知识,如何去发现新的知识、掌握新的知识,学员在学习上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他会如何去理解。教师只有设身处地去想一想,针对上述问题设计案例,学员才乐于去听和参与研讨,才最具有实用性。



3、教学案例重在“导”,不可过于简单,也不可过分牵制学员思路。设计案例过程,教师要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及背景知识按照学员的认知特点,模拟问题的发现过程,由浅入深地设计出一系列“阶梯性”的问题,引导学员去发现知识、探求知识。



4、案例的设计要贴近学员生活。党校学员都是成年人,他们的学习带有很强的职业目的性和生活性。他们对实际问题尤其是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问题有更高的关注热情。因此,设计案例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



案例选择、编制好以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组织实施教学。以采用课堂讨论方式进行的案例教学为例,这种教学应分以下几个相关联的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教师讲授教学内容线索,并向学员提供应参考的资料范围。函授教育的面授时间短,内容多,通过课堂讨论方式进行案例教学难度很大。为避免顾此失彼,一般都要在课前就把案例以及案例涉及到的教材的内容向学员交代清楚,最好是把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向学员做简要讲授,理出线索。同时,指定参考资料范围。



第二阶段:学员按教师提供的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自学。在这一阶段,学员是带着案例中的问题去自学教师指定的内容,方向明确,思路集中。为使学员的自学取得实效,教师要深入到学员中去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还应注意了解学员的综合情况,如学员的专业素质如何?可能会有哪些观点?是否有参与的热情?等等,为组织实施下一阶段的课堂讨论做好准备。



第三阶段:教师学员共同围绕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为使讨论的问题集中,课堂气氛活跃,达到一定理论深度,教师必须进行适当的引导,既鼓励学员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又要注意讨论的情况,发现讨论偏离中心时要及时纠正,把讨论逐步引向深入。



第四阶段:教师总结讨论情况。对讨论中提出的各种观点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作法,为保持学员对讨论式案例教学的兴趣和热情,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员的各种观点,善于发现学员思维的闪光点,多鼓励,少批评,不训斥。法学案例中某些问题的答案或结论虽然因现行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非此即彼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突破这些框框去探索、研究问题。因而,教师在总结时既要给学员比较明确的答案,又要尽可能提出对问题进一步探讨的若干种思路和方案,使学员不仅学到现有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学员独立更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三、教学案例举要



课程:《民法学总论》第十章 代理;



教学目的:让学员明确代理的概念、特征和有效条件,了解代理的分类;重点掌握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以及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案情摘要。



1998年3月初,张甲举家迁往外地。临行前,张甲委托李乙出售其在本地面积75平方米的住宅,并将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李乙保管。李乙有一表弟刘丙欲于1998年5月1日结婚,委托李乙帮助购房,李乙就将张甲委托其售房的事告诉了表弟刘丙,并建议表弟购买张甲的房子。刘丙看过张甲的房子之后不太满意,因而没有购买。后来,由于婚期临近,又买不到合适的房子,刘丙就恳求李乙将张甲的房子租给自己,李乙同意了,双方约定租期为三个月,月租金为300元。



1998年7月,李乙把房子出租给刘丙的事电话告知张甲。张甲很生气,当即告诉李乙:“我的房子不卖了,也不出租,过几天我回去取房证和钥匙。”



1998年9月,张甲从外地归来后发现,在此期间,李乙已将房子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丁,并代张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张甲对该合同拒不承认,而王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所订合同理应受法律保护。张、王二人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2.案例运用―――讨论。



问题:



(1)李乙对代理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谈谈你对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看法并分析相关的法律责任。



讨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学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乙将张甲委托其出售的房子向刘丙出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张甲和李乙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出租虽然超出了张甲授予李乙的代理权限范围,但该行为客观上有利于被代理人张甲的利益,法律理应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李乙把张甲的房子向刘丙出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张甲事先未授予李乙这项代理权限,事后也未追认此事。李乙把张甲的房子向王丁出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李乙既是售房者张甲的代理人,同时又是购房者刘丙的代理人,他以双方的名义进行交易,属于“一手托两家”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学员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因为1998年7月张甲与李乙之间通过电话的内容表明,当时张甲已取消了对李乙的全部授权,而李乙以张甲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在该时间之后。很显然,李乙此时已没有代理权,所以其从事的活动应属于无权代理,基于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亦应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李乙在代张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确实已无代理权,但王丁对此并不知情,因此,王丁属于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加以保护的,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3.总结提示。



在总结学员的讨论情况时,针对第一个问题应指出,判断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应透过现象从法理分析,从现行法律中找依据,不要仅凭感觉、凭常理。前一种观点显然只注意到了张甲和李乙之间存在的合法的静态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注意到动态的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守的法律规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既不能超越代理权,也不能滥用代理权。本案中李乙在行使张甲授予他的代理权的时候,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先是滥用代理权,后又超越代理权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委托人张甲的追认,所以,李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对此,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而且可贵的是对本案中李乙滥用代理权行为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



针对第二个问题应指出,学员分析问题的总体思路是对的,没有被所设定的问题的表面现象迷惑。前一种观点虽然不正确,但其所阐述的理由有一定道理,李乙以张甲的名义同王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但仅凭这点就得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结论是草率的。持这种意见的学员忽略了两个关键情节,即张甲的过失和王丁的无辜。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阐述的理由也是正确的,但所述理由不充分,忽略了张甲的过失问题。第二个向题实际上涉及的是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这一内容。表见代理属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实质上是有权代理,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是其中一种,即由于委托人撤销代理权后未及时向外界公告或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善意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的张甲在撤销李乙的代理权后,既未向外界公告,也未及时收回证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明―――房屋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致使善意第三人王丁同已处于无权代理状态下的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视这种“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所以,本案中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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