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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6-7-24 23:08

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完善法学教育体系

【摘 要】 进入21世纪,法律职业教育面临诸多问题。本文透过对问题的思考,探讨新形势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力图打造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及法律继续教育的“立交桥”和上下左右的“直通车”,完善法学教育体系。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 法学教育体系







一、认识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



(一)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初步理解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为了适应各职业群体对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高层次应用人才的客观需要,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类型、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对高等教育内部进行重大结构调整、实现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和职业技术教育重心的“上移”,从而建立起一个与普通高等教育配套衔接并相对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



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及特点。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正向着同普通高等教育并行和沟通的教育序列发展,其特点表现为:(1)层次提高:已呈现出由专科向本科发展的趋势;(2)面向基层:即针对某一特定的职业领域而设置专业的性能凸显;(3)重视实践环节、智力型的技能培养占重要地位;(4)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5)办学机制灵活。



2.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类型。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一般称为职业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颁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把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划为五级。第五级又分为A、B两类:“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是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的目的是使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和行业,或某类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有进入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格”的是5B类2,即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它以“能力为中心”,按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和技术领域设置专业;按照实际需要,围绕培养职业岗位能力来决定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的内容、时间及其相互关系,并以此构筑自身的教学体系;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为职业岗位能力服务,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二战以后,科技飞速发展,引起了新的产业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原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远不能满足要求,高等职业教育也就应运而生。随着经济和社会进步,高新技术应用、自动化程度提高以及知识经济来临、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有更高智能要求的职业岗位,对人才的需求更是呈现多种类型。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调整高等教育结构,职业教育在许多国家已移至高等教育层次,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办了高等职业教育。



(二)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距今三千年前的西周王朝,就有对基层官吏进行法律教育的制度。在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年),著名的法家人物邓析私家授徒,传授法律知识,从而开启了中国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1。此后历代各朝皆有或官或民所办的法律教育机构。尤其是秦汉、隋、唐以至明清,不仅创设了“律学”、“律博士”,而且设有专营法律的官职,更把法律的考试作为择官的条件之一。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大门被西方列强敲开,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法学教育体制也“欧风东渐”,开始影响中国。从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初期,我国法学教育先以英、美大学教育为蓝本,后以学习日本为时尚,相继设立了公立、私立的法学教育机构。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2。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大学法学教育开始与司法官、律师职业相关。根据北京政府1915年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资格考试的职业领域,但法政学校三年制毕业生、法政学校教师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免试。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政府控制法学教育,限制规模、抑制机构过度膨胀,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纽带,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止了旧的法学教育体系,我国法学教育“以苏为师”,实行“一边倒”政策,政法教育代替了原来的法学教育,大学政法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法学教育步入改革开放和迅速发展阶段,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新的法学教育形式陆续登场亮相,出现了“百舸争流”的新气象,法学教育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点;到了九十年代,我国法学教育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理念逐步形成。1996年起开始设置高等职业教育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进行试点,其目的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专门法律人才。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可以说,当今中国的法律教育繁荣昌盛,全面多层,方兴未艾。







二、浅析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存问题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



多年来我国法律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多元化。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与其国家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因此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家整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这种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这对法学教育而言尤其具有意义。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学教育目标一直存在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将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依据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二)教育结构的两难选择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是按通才教育设计的。这里一个突出矛盾是: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按照职业人员要求的,政法机关需要的是能很快通过司法考试经培训后能够胜任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工作的职业人才。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职业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法律院校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不可少的。



(三)类型结构的厚此薄彼



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都属于高等教育第一阶段中的两种类型,本身没有高低之分。然而在目前,一是职业教育的地位倍受歧视。重道轻器、重理论、轻实践,以学科为本位的传统教育观念根深蒂固。二是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缺少一种沟通的机制,壁垒森严、互相隔离,“门户”之深阻断了教育应有的连续性。两种教育类型不仅在横向上的沟通受阻,就是同一类教育内部不同层级的学习者也难以享受便捷、畅通的衔接性教育。专升本模式刻意限制、并被视为一种奖励措施,难以普及。尤其是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报考“门槛”,大量成人法律院校毕业生被拒之门外,结果堪忧。如此种种,形成了教育上育人目标的单一化模式和人们对自身发展的多样化需求间的矛盾;教学上培养目标的确定性与学生自身状态的动态性之间的矛盾;社会进步对人们不断提出新要求而产生的学习终身性同现行教育制度上的终结性之间的矛盾。三是高职体制与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国家教育政策明显向普高倾斜,制约了高职教育的深层发展。



(四)教育思想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和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



表现在:一是各类法律院校缺乏合理的分工,不能满足新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对各类高素质、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课堂教学和法条解释,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训练;二是在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合作办学机制,更多的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三是忽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学历,把学历等同于法律职业者素质,以考试和学识标准取代象征经验的职历积累;四是职业培训的薄弱,把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的途径仅仅寄托于大学的学历、学位教育,甚至主张把学历普遍提高到研究生层次,这不仅在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这一社会工程混同于个人竞争条件改善的机会,无助于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的提高1。







三、探讨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思路



(一)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2。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发源于西方,在西方国家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职业的需要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和源头,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比普通法学教育更需要紧密联系社会、结合行业特点的教育类型。法律职业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法律职业岗位的合理设置和分类,取决于法学教育类型结构的合理调整。



1.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类型,它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贯穿在专科、本科、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与法律普通高等教育都是高层次的教育,但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只是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刚刚起步,目前主要以专科层次为主,实际上现在不仅在国外,而且在国内也已经出现了更高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例如法律硕士(此前称法律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高职本科(北京联合大学)等,因此,法律学士、法律博士的出现已是大势所趋、指日可待。



2.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设置专业的主要依据是职业和岗位群(这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设置专业的主要依据是学科明显不同),它的显著特征是职业性(岗位性)强,因而教育的针对性强,为此,它的课程设置是按照岗位和职业所需要的能力或能力要素为核心展开,即以能力培养为中心,通过对职业岗位的分析,确定所需的能力或能力要素,根据这一能力体系确定与之相对应的课程体系。在专业教学中,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不单纯地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强调专业知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多地强调课程体系内部各课程之间的逻辑配合,这是高等法律职业人才与学术型人才在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方面的根本区别。



3.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技术应用型和实务型人才。这类人才应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能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辅助和事务性工作、行政执法和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技术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4.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编写以及课程设置可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技术课的分类模式进行。理论法学考虑“原理 能力”、应用法学考虑“原理 训练”、法律技术课程考虑“方法 训练”的方式;其编写及讲授原则应贯彻包容性、针对性、方法论、前瞻性等;在结构上要注意教学要点的统一,高职教材与法学教材之间的衔接,要回应法律运作实践中的未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适应司法改革需要,调整法学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是今后调整法学教育类型结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类型结构从根本上讲是由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构成所决定的,而合理法学教育结构又为形成合理的法律职业结构和法律人才结构提供了动力和保障,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是法律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三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秘书、律师助理、行政司法官等,他们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助手,其相互关系犹如技术员与工程师、护士与医生)1,分别由两类法学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前者主要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及教学、科研人员,后者主要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辅助类、法律实务类、司法技术类人才)。



高等教育的终身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打破学校教育与职业生涯、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界限。无论以学科为主的五A类高等教育,还是以职业为主的五B类高等教育,法律人才和法律职业人才都属于高层次人才。因此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最低起点应该是本科层次,而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最低起点应该是专科层次,且两类教育应该既不刻意限制、又可相互交叉,才能打造法学教育的“立交桥”和上下左右的“直通车”,真正构建起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全面多层的法学教育体系。



根据国家司法改革的精神,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整体素质,我国已经实行了全国统一的一元制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提高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门槛。这里强调的是进入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的做法。因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的人上手术台给人开刀更加危险1。”其次,还应根据社会分工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理论,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职业岗位要求和专业人才的类型结构、专业结构,从制度上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能够集中精力去做自己该做的工作,其他工作由相应的职业人员来做,这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因此,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第三,要以法律的形式严格建立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资格证书并举、并存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对于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要求先到司法部门或职业院校接受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才能进入法律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并在此基础上接受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继续教育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社会各行业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随之提高:首先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最重要的要求是公正和公平);其次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技能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也就是所谓“执法水平”的问题);最后是法律职业者的学识。如果说后者主要由各类法学教育承担的话,前两项的素质,一般是通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保障的。这种职业教育或培训,在欧洲大陆国家及日本,是在大学教育体系之外,由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承担的,其重点在于实务知识的传授和长时间的实习,并在就职后以逐级升迁和继续教育保证法律职业者素质的水准。在美国,职业教育则是由法学院承担,并通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作为法官经验积累的途径。然而无论何种体制,所强调的都是从事特定专业职务之前的职业培训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这些是不能由学历或学位取代的。应该说法律继续教育完全与学历无关,它应当是一种法律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育与训练的专业教育。它的基本任务一是为有资格进人法律职业领域的人才提供资格认可前的专业教育与训练;二是对在职人员晋升高一等专业技术职务提供晋级前的专业教育与训练;三是对所有法律工作者提供及时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技能和技术的专业教育与训练。它的性质应是以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和专业理论标准和惩戒规则为主的专业教育,是伴随职业一生的终身教育,而不应当是单纯追求学历的学科教育2。



法学教育体系结构模式图



如图示意:――表示现行制度中尚未规定但笔者认为是发展趋势所在,应予沟通。



―→表示目前已经打通,应该继续发展。



从上面图示可以看出,法律继续教育不仅是大学法学教育体系的延伸与拓展,而且也是连接两类教育的纽带和桥梁。它应该成为大学后通过法律专业教育与训练取得专业资格认可、晋级培训和在岗培训的重要环节,它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使之相互衔接与沟通,使普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一体。因为,根据终身教育理念,在岗培训是伴随法律职业终身的事情,继续教育应以在职岗位培训为主。大学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职业界,需通过司法考试后接受继续教育获得资格认可才能从业或开业;具有研究生学历者也应经过考试及培训获得资格认可,方能进入职业界。同时,为了构建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立交桥”和“直通车”,不但需要建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纵向结构,使其自成体系,而且还要与已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融会贯通,使普通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三位一体”、相互支撑,真正构筑起未来高等法学教育体系。



总之,法律职业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双重历史使命,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在整个国民教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职业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使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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