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学 新 视 域 :后 现 代 法 学 述 论
〔提 要〕后现代法学是后现代思潮中的重要支流,它对后工业时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自治性、普遍性、一元性的传统观念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和辛辣地批判,总结其思想特征并进行利弊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审视现代法治,并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关键词〕后现代法学 现代法治 范式转换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7426(2002)04-0092-03
一、后现代分法学的发端背景
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它是从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而兴起的,是后现 代哲学思潮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而形成的法哲学新领域。如果说后现代思潮是从总体上表达了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和焦虑,以及对一个更为合理的物质和精神世界的渴求,那么后现代法学则展示了人们对传统现代社会中法治状况的不满和怀疑,以及对一个更为合理的法治理念和实践的渴望,“法学似乎是现代主义的最后堡垒之一,这可能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秩序在西方社会始终维持着稳定的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理念的缘故” 1因此与文学哲学领域中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广泛影响相比,后现代法学的声势要小得多,不过随着该思潮的不断广泛传播,尤其是随着现代法律弊端的展现和揭示,该思潮的影响力正逐渐扩大。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后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后工业经济即知识经济的发展,后现代意识包括后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从根本上说缘起于后工业社会的危机。后工业社会通过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同时,却也给人类套上了一个个精神枷锁,知识的经济化和知识的权力化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更不易为人们觉察的、然而使人的精神更为压抑的社会问题,知识与权力的结合并披上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外衣,从而形成了铁板一块的统治制度和一种精心设计的运作机制,各种法律制度多如牛毛,统治者应用这些霸权式的制度和话语,数学般精确地控制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浩繁复杂的法律面前无所适从,而且“解释法律的法官和法学太过精英化和特殊化,以致不能被信任为广大社会民众的价值和利益的代表和捍卫者”,2致使在西方社会 “沉默的大多数人”患上了“集体失语症”,精神上感到了莫大的压抑和痛苦,与越来越多的法律相对应的却是人们自由和权利的越来越被限制。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带来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动摇了现代法学诸多的基础和原则,西方法律的神话逐渐为人们怀疑,传统的 “法律帝国”大厦发生了动摇,那种相信法律的原则是绝对的、理性的、是法律内部固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固有模式和原则,已不能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在后工业社会造成的技术异化、人性压抑、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动因的全面危机的同时,法律的危机也不断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样就出现了一批后现代法学学者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反思和质疑,并形成一些很有创建且很有价值的旨在批判现代法治兼有探索未来法治的后现代法学思想。
二、后现代法学的基本思想
后现代法学学派林立,如法律与经济学、批判法学、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学派、批判种族主义等,他们观点各异,思想十分丰富而复杂,但从总体上来说承袭了后现代哲学的衣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学思想:
一是质疑法律的自治性。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和理念中,法律拥有自己独立的体系,有运作这一体系的独立的法律职业这个职业的人员接受特殊的训练,并有独立的操作系统,正是这一切支持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不可动摇的基石,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得以发展和强大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且认为法律是科学,它不是被制定出来而是被发现的,正如科学规则是被科学家发现的,法律是被法学家发现的,因此法律是理性的、科学的、不容怀疑更是不容违背的。正如现代法哲学的鼻祖之一的康德所说:法律的合法性存在于对理性、真理和正义的追求之中,对这个问题的质疑是没有意义的。但后现代法学认为对此问题的探讨是有意义的,因为随着西方后工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仅仅靠法律自身已经不能说明、解释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了。近年来的福利国家的出现和与之相伴的政府职能的扩大,导致了新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兴起,法律常常成为政府推行某种政策的工具,政府借助法律公开介入了政府不应介入的领域,法律还常常成为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工具,这一方面使得人们所认为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理念发生动摇,另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考虑政府的导向性而作出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判决,因而使得判决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随意性和目的性愈加突出,那种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些现象的出现就为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法学等后现代法学思潮的产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如法律与经济学的学者认为,现代自由主义者内化了一种过时的观点,即 “法律是一种自足的理论”,法律作为一个专业,正确地委托于受过法律而非任何其他专业训练的人,这种法律思维方式是“老式的、过时的和令人疲劳的” ,他们相信通过一套前提和一种论辩的方法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观念是错误的,而要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光靠法律自身的完善是无法实现的为了确立法律的合法性,必须超越法律的范围来发展新的明确的理论。正如理查得?波斯纳所描述的那样,法律自治信念的支持因素被踢开了,对法律家们自己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的能力也已经失去了信心。20世纪后半叶一些后现代学者尝试将法律与经济、政治、社会等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研究,于是经济学和哲学中的博奕论、公共选择理论、文学理论等都在以越来越强的力量影响着法律。因此法律不再是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的内部发展机制,而是对法律之外的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反应,甚至把法律理解为与经济、伦理、美学等相并列的一个语言空间、议论领域,并尝试从与其他语言领域的关系上理解法律推理模式、法学特有的词汇体系等法律内部结构批判法学派宣称,法律解释者们可以自由地从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法和途径中进行选择,以便解决法律问题。
二是挑战法律的普遍性。现代法学一贯认为法律是以科学与理性为基础的、体现自由公平的普遍有效的规则,任何主体都应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约束。而后现代学者认为,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现代主义用 “合法性宏观话语”解释历史,法律的普遍性就是宏观话语的一种表达,而后现代社会是告别整体性和一致性的社会,所以类似于法律这样的宏观历史叙事已经完成了使命,单一的正义、公平观念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而且每个领域还具有自己的 “ 话语”,后现代社会的人们同时生活在多个不同的社会层面,如无产阶级也可能持有大公司的股份,资产阶级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妇女中有同性恋者,一种商品的消费者可能同时又是另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者,人的社会身份因时因地而不同,更何况人的心理是复杂的,自身就是具有不同角色冲突的个体等等。所以,那种无视主体的丰富差异性、通过整齐划一的刚性不变的法律规则来裁判每一个个体的行为的现代模式,在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面前显得空泛和远离实际。更为有害的是法律的普遍性掩盖了法律代表权力的本质,对于处在社会边缘的群体来说,普遍性的法律很可能是压迫性的,因此后现代法学呼吁法律的多元化和对个别群体的容忍。例如女权主义法学学者认为,当代的法律学者仅依靠排除处于边缘者的视角的法律和司法来宣称一致性和公正性,他们提倡来自妇女经验和女性价值的视角,取代“普遍性” 和“客观性”的程序价值,法律必须清楚地考虑性别,尤其是以女权主义为背景的爱、义务和关怀,因此传统的法律具有普遍性的观念在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面前,越来越受到严峻地挑 战。
三是批判法学的一元性。传统的法学思维是一元化的定势模式,就是将思维限定在一个普适性的唯一的标准或模式之中,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标准的、终结的和普适的思维样式,常表现为非此即彼和二元对立的话语模式,并予以简单地遵从和服从。依这种思维模式来看,世界上存在着某种形而上的永恒的阐释和解读世界的思维模式或公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思维样式都是非正统的和荒谬的,都应予以排拒和放弃。而后现代学者运用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建构多维学术范式,他们认为社会现实是多元的、复杂的、多方决定的,社会领域从来都不是封闭的终结性的结构,而是开放的、非稳定的、偶然的,因而是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的,赞同异质性、片断性、差异性和多元性。后现代学者还运用系谱学方法认为,事物没有恒常不变的本质性规定,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 切事物都是历史系谱的,对深层、终结和统 一的要求和追求都是徒劳的,任何一个追求某种事物的本质的人都是在追逐一个幻影。那种一元化的疆化的思维模式,忽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固守着启蒙时期以来 诸多的法律原则不放,牢牢控制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方向,势必阻碍法学研究和法律进步,而且还存在这样的危险性:一味走进内在本质或核心的企图将导致视野的狭窄和片面,甚至导致本质的暴政即强调显现的永恒性本质,贴标签式的分析模式,忽视个别现象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而后现代系谱学的任务就是关注个别现象的具体特征,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性话语、知识和声音,消解独断的又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主义的一元化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 性。这种多元化的思维打破了传统法律王国的信念,试图消解一元论本质主义法学的神秘话语,尊重解构性差异,促进学术繁荣,这对传统法学思维具有强大的震撼力和冲击力。
三、后现代法学的利弊分析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复杂的境遇与多种压力下所进行的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建构我国的法治模式时,必须看到中国当代这个共时状态结构中包含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三个历时态法律文化的混合形态,我们一方面要面对传统文化的压力,另一方面还面对后现代思潮反理性主义的冲击,后现代现象和话语一直都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着,更何况后工业时代的危机尤其是法律领域的弊端在我国也大量存在,所以我们应认真对待后现代法学思潮,对其利弊得失进行深刻分析并从中获取裨益。
后现代法学在分析现代法律制度的各种危机的基础上,拆解了现代法学赖以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传统模式,从总体来看,后现代法学破多立少,其本质是批判的,表达方式是辛辣的,不过仅仅为人们留下了一堆废墟,似乎人类的历史将要在废墟上终结,所以有人认为这些 “解构大师”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杀了上帝,仍然按上帝活着时候的安排生活”是人们对后现代法学的形象评价,其没有为未来社会的法治前景作出令人满意的描绘,更没有提出令人振奋的变革现代法律制度的有效措施,而“法律的实践性和社会性,以及由此要求它所必须具有的有序性和合法性都使得作为一种制度的法律无法全面进行后现代主义的实践”,!所以其现实意义十分有限。
尽管后现代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为人类进一步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了新思维、拓展了新视野、找到了新范式,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弊端,揭露了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阴暗面,提出了一些深刻而犀利的见解,使在西方统治了几百年之久的经典学说受到了后现代法学严峻地挑战,这表现了文明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任何新的理论和学说,只要是能够为人类接近理想的生活模式提供新的思维、新的角度,就是有进步意义的。
为此笔者认为后现代法学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治的批判可以激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反思。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曾经真诚地相信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和进步的社会,但在所谓人类现代化的目标下,几个世纪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战争、掠夺、冲突,环境保护、贫富差距等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也逐渐丧失其普遍性、自治性、公正性,所有这些都是由所谓的“现代性”引起的,这对我们正确看待现代社会、破除现代法治的迷信、正确审视现代法律具有启发意义,尤其对于我国面临着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共时态状况下,继承前现代传统、剔除现代性糟粕、吸收后现代方法,进行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我们的法治意识更需进一步加强,我们的法治环境急需进一步优化,“法治经济”“ 、法治社会”的美好前景需要长期努力追求,法治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必须协调配合,才能治理好国家,近来国家所提倡的 “以德治国”与“ 依法治国”相结合,就是一种很好的方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后现代法学对我们理解和坚持这一方略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二是后现代法学家对现代西方社会法律神话的破解,有助于防止法律的垄断。如他们否认法律具有固定的自治性、普遍性特征,尤其反对由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垄断对法律的解释权,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结构的观点,会唤起民众对法律活动的积极性,重新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确立“法哲学不是具有逻辑天赋的精英的玩具”,而是“体现为对法权的关怀,即对人类的关怀”"的价值观念。人的自由、人的发展、人的解放是法律发展的最终目的,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 护和扩大自由,“ 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3法律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最为直接的规范性诉求,法治亦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直接的规范性观照,只有从人的日常生活寻找法律存在与发展之因、探求法治安身立命之本,才能培养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也不是能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自身也有无法克服的弊端和不足,为此我们不仅反对 “法律虚无主义的风气,同时也应摈弃不合实际的 “法治浪漫主义” 的幻想。
三是后现代法学多元的法学思维为人类探索法治提供了新范式。后现代法学从多维度、多视角、多元化而非唯一性、至上性、一元化地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这是一种全新的后现代研究范式,这对改变我国目前法哲学研究 “上不去、下不来”的尴尬局面、突破法的阶级本质一元论的传统模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其实如何从多元视角研讨法律,法学家孟德斯鸠那段至理名言早已作了阐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癖性、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建立法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孟德斯鸠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多元法学思维的美好图景,但我国理论法学一直没能这样去考察法律,本质主义的一元论一直挥之不去。我们已经跨入一个崭新的世纪,这是一个多元的时代,需要多元的法学,既需要见识的多元,也需要知识的整合。4理论法学也曾经有过辉煌的过 去,但近年来停滞不前,既缺乏理论上的创新,也难以指导实践,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突破传统法学思维的一元化模式,处处显现出解释法学的影子,即使对传统法学有所批判和反思,也是蜻蜓点水般的一闪而过,无法触及问题的根基。因此目前急需一种新方法、新范式、新思维来打破僵局,超越现实窘境,而后现代法学解构主义的 “否定性”、“非中心论”、“反权威”、“非连续性”、“不确定性”、“反本质主义”等研究方法,确实为我们破解传统法学的定式牢笼、超越注释法学的藩篱,打开了一扇法学研究的新视窗,提供了一种研究法学的新范式。不过笔者认为后现代法学方法只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新范式”,不赞同时下诸多学者所持的“范式转换”的观点,两者的差别在于“新范式”并不排拒传统范式的研究方法,例如主张后现代方法并不否认阶级分析方法,而 “范式转换”是要从传统方法转变切换到后现代方法,这样就从一种一元化模式陷入另一种一元化模式,这种转换不仅意味着在实践中由于后现代法学的建构性的缺漏而要承担的巨大风险,而且也有违后现代法学自身所强烈追求的多元化的思维模式。总之,后现代法学对于当代中国的价值正如后现代大师格里芬所评价的那样,“中国可以通过了解西方世界所做的错事,避免现代化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 样做的话,中国实际上是‘后现代化’ ”了 。4
注 释:
1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 郑强:《美国后现代法学概观》,《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 期。
3苏力:《法治及基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84页。
4〔 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56年版,第72页。
6[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页。
7参见谢晖:《见识多元与知识整合:《中国法理学的两难境遇》, 法学评论》2000年第1 期。
8[美]大卫?格里芬:《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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