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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6-7-24 23:08

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关于法律诊所教育的思考

摘 要: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式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对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对21世纪法学教育的理念、培养模式以至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教育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1 5;G642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8606(2002)02 0071 05  







在教学改革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主流话语的今天,法学教育也不能例外。无论是在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我们的法学教育都还存在很多问题。不少法律院系没有自觉或认真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等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相当多的法学教材和教学用机械、僵死和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它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观念基本上占据着主导地位。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之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够,很少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本能力的课程。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开设的课程则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外籍教授TitiLiu批评说:“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1]学生少有老师另行指定的阅读材料,当然就无从指望学生能提出一些不同的、有争论的观点。同时,学生也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而多数实习单位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学生们在实习中是法律事务的观看者而非操作者,没有任务没有压力,当然也就没有热情没有责任。法学教育上的诸多问题不仅表现在教学方式上,同样存在于法律知识的测试方法上。由于对每一个论题都有标准教材为依据,考试内容也来自讲授过的课本知识,因而一些教师对于搜集新资料缺乏热情。考试则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如此教育如何能培养出有创造性的人才,又如何适应多元、变化的纷繁世界?



尽管我国法学教育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这种表面的红火更应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的现状有清醒的认识,对于深层次的问题有更深入的分析。美国法学教育的同行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注意到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缺陷,尝试进行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意在重塑法学教育的模式,确立新的理念和价值追求。这种改革对于我们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和正当程序原则时存在的不足。民权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的能力。基于此,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最早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法学院。



法律诊所教育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式时,法学院保留了“诊所”称号。法律诊所教育不仅重视其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同样强调其教学、训练的价值。



在美国传统法学院校里,学生必须熟记法律并可能需要思考法律应该是什么一类的问题。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现实中,律师的作用则颇为不同。首先,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辩,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要在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其次,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基本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决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高等技能)。在诊所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律师角色锻炼职业判断力,完成高等技能的培养,使学生能够从经验式教学中学到东西并将这种经验式学习能力应用于将来。法律诊所教育试图提供给学生一种方法,使其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既可以是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前者可以运用于针对律师从业技能训练的课程,或在传统的实体法课程中使用;后者虽然也要结合课堂教学,但它既可以在校园内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校园外的实习完成。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与传统形式法学教育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职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学生们在系统的实践中,包括角色的准备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习,学会从角色本身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的反思中学习。除在亲身体验中锻炼了专门技能,学生还能学会如何准备,如何从其他经历中学到东西。这将训练学生们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在经验式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方是指导教师这一角色(无论其是法学院的教员或从业律师)。因为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2]例如,当学生的角色体验是初次会见客户,以了解基本案情时,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学生将为会见做准备并与指导教师讨论面谈方案等;第二步,会见客户,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将到场;第三步,学生与教师讨论会见结果,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中的良好表现及不足,以及从此次经历中应当汲取的经验。如果面谈时教师不在场,教师可以通过录像对学生做出准确的评价。有的指导教师倾向于现场指导,这样不仅能做出准确评判,在出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介入,有的教师则认为学生应该独立工作,因而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信赖。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理想效果是,学生能为之去思索他们在法律制度中以及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尽管讲授基本的律师从业技能并不是法律诊所教育的惟一目的,但是毫无疑问,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律师从业技能的范畴包括:解决问题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提供有力辩护的能力,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责任心教育。只有在解决具体两难问题时,职业责任心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因此与传统法学课程相反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确是进行职业责任心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心教育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也有多种形式。出于价值目标及现实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诊所课程其结构是不同的。例如,有些诊所课程侧重于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在教学中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客户。这或许是因为学校缺乏能力指导众多学生进行诊所教学,或者是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认为学生在接受委托时,需要了解大量的相关背景资料。另外一些诊所教育则强调学生代理工作本身,不注重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强调诊所教学的社会功能。



纽约大学法学院(NYU)强调基于模拟方式的法律诊所教学。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所有学生必须选修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辩护技能。第二年NYU则开设一些主要或者大部分以模拟训练方式讲授的辩护课程和其他课程。进入第三学年,学生们将有机会涉足一些真实的案件,代理委托人。NYU全年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民事法律服务、公民权利、刑事辩护、家庭关系辩护、青少年权益、移民权益和诉讼程序等诊所课程。NYU一学期制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包括环境法、行政管理机关民事诉讼和死刑辩护等诊所课程。大多数教学在校内完成,但公诉诊所课程在校外进行,例如与纽约市和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一起完成。NYU的民事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体验民事诉讼的机会。学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直接代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人出庭、听审、上诉等。诊所法律课程是一门全学年课程,学生可在上半学年获得3个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4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在下半年则得到4个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3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学校要求学生每周为委托人工作约20小时,同时每周有一个研讨会分析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并利用模拟案件来培养学生庭审、诉讼、谈判和咨询的技能。



当许多法学院限制二、三年级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时,耶鲁法学院的学生则在第一年就获许开始参与法律诊所教学。耶鲁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包括保护父母与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社区法律服务、房地产及社区发展法律服务、移民法律服务、业主与住户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立法建议及监狱法律援助等诊所课程。教授讲授每门课程,并由一些教学研究人员和一些正在接受培训已成为法律诊所教育工作者的律师予以辅助。每门课程设立1名学生辅导员,由第二或第三次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的职责是帮助管理新近采纳的案例、案例的分配、指导课的日程安排等事宜。业主与住户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被逐出的处于困境的贫困承租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这门课程学时为1学期,要求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每周约12个小时的服务。修完该课程,学生可以得到3个学分。在每周2小时的课堂讨论会中,学生将学习如何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讨论一些悬案,分享见闻和解决疑难杂症的经验,讨论在代理委托人期间所遇到的由于驱逐事件而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除课堂讨论会,学生每周还将参加由教员主持的为时1至2小时的指导会议。根据案件的需要,学生和教员可以协商增加周课时。



为了推动学生的法律诊所教育工作,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学生实践规则。这些规则规范了学生的劳动,并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任何情况下,学生在有真实委托人的法律诊所的工作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这些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为了教育目的,鼓励学生尽可能地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由此可见,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切实可行的制度。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人们已经认识到: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实务能力与技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推动正在进行的法律教育的改革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律实务能力和技能教育手段的创新和延伸,可以保持其原有的个性和特色,但不能因此忽视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丰富内涵;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对于培养高级法律人才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具有现实意义;第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开辟和推进法律实务教学和应用研究的有力尝试,律师事务所和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平台;第五,诊所法律教育不能孤立地计划和实施。诊所课程只有融入到法学院的全部课程以及它所在的立法和司法社区中,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实际上应当为学生提供从事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培养学生完善人格(完备道德感)与法律头脑、实践操作能力三者结合的基本素质。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由学生扮演律师的角色,帮助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而教师的职责则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获得实践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并对司法制度作出自己的评判。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关键点在于(教师和学生共同)计划、(学生)执行和(学生)反馈。而作为一个法律诊所的教师,他的个人目标是希望学生能通过法律诊所式的学习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了解司法制度问题所在,并为其改进作贡献,最终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律师。



法律诊所教育对传统法律教育提出了挑战:第一,在法学教育中,究竟是以学生为主体还是以教师为主体,在诊所教育中学生能否成为绝对的主体,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点。第二,教学中教师多围绕学生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修正教学计划,那么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课程?第三,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学如何培养学生以及法律职业的素质。第四,如何评价教学成果,教师认为案件成败不是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承办的案件中是否真正的成长了,是否得到了想得到的方法、技能、知识,从学生的感受与教学目标结合之中得到评价。无疑,这些挑战对我们确立现代法学教育理念是十分有益的。



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明显的理由是,有必要为他们现行的实习方式寻找一个替换方案。首先,现行的实习对于学生已不再是一个培养律师技能充分有效的途径。因为实习的学生与接受他们实习的单位一样变得越来越忙,学生们很少有机会得到充分的指导从事律师实务,相反,他们获得的是作为文档管理员及秘书的工作经验。其次,由于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法学院发现要为其所有的学生寻找实习场所正日益困难。在我国,随着人们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攻读法律学位。与此同时,可能的实习场所却仅限于法律部门,繁忙的工作使单位无暇顾及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虽然这些部门接纳了实习学生,但往往希望免除其监督管理职责,忽视了实习对学生的教育价值。我国法律教育的目的最初并非是培养律师,因而忽略了培养从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各种技能。另外,传统教育侧重于熟记正确答案,学生只是被动地从教师那里接受知识,并非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学生们没有机会去培养律师从业技能或者对律师角色进行反思。法律诊所教育尤其是代理真正的委托人,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在有真实委托人的实验教学中,学生则有机会在真实和有足够压力的环境中,锻炼他们的会谈、咨询、辩论、法律写作等各项能力。



法律诊所教育鼓励学生批判性的思考问题,提高分析能力。学生必须解决许多根源于实际案件的真正难题。就目前中、东欧正在进行的法律体制的根本性转轨而言,培养大量有创造性的律师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诊所教育之所以得以发展是因为学生们对这种学习方法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学生喜欢这种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并有机会去帮助他人,这就是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中,能够学到很多在原来的法律教育模式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观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实际操作的技能,等等。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社会状况、人际关系、案件性质与情节、诉讼请求与诉讼关系、以及被援助的法律服务对象都有了更为生动、具体、深刻的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再是表面化的、书本上的了,而是在实际的演练、操作中,变得鲜活和富有生命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其应变能力、心理素质等从事法律工作所要求的素质均有明显提高。











法律诊所教育之于我国的法律教学改革在于以下价值的实现:第一,创造性价值。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能培养学生分析和批判的思辨能力。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式的反思。法律诊所教育方法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学生必须学会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法律诊所课程好比将学生置于驾驶席,而非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置学生于乘客席上,使学生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总之,学生不仅要进行自我评判,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批判性的分析。第二,规范价值。在中国法律界,道德规范和职业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职责感和道德观。当学生陷入困境时,能够在献身法律教育的教师帮助下,通过有计划的课堂教育,探讨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第三,激励价值。在美国和东欧,法律诊所教育已部分地将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事实上我们许多学生组织已经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服务。创造条件,让这些学生接受实验法律教育,对其进行训练和管理,法律院校就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能够避免因缺乏训练及疏导,导致学生向社会提供低标准法律服务的现象。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为社会提供出色的服务。第四,先导性价值。法律诊所教育能够为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入提供契机。在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将更多地影响传统型的教授,使他们在实体法课程教学中融入一些角色扮演成分,至少对律师业前景作出探讨。如果将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融为一体,对于中国法律院校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检验自己的目标将是一个关键性的起点。可以预料,一旦认识到以技能训练为基础或实验性课程的必要性,我国法律教育必将在诸多方面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从而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必将推动法律实务教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 丽,程 刚.“法律诊所”挑战传统教育模式[N].中国青年报,2000-12-24.



[2]TitiM.Liu.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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