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科技的法律引导_法律法学
【 标 题】生态科技的法律引导――可持续发展的新视点
【英文标题】Legal Guide of Eco-Science Technology:New Views abou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作 者】万志前/王干
【作者简介】万志前(197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王干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内容提要】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科学技术本身的缺陷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对称是造成科技对环境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为此必须发展一种既能改善环境质量,又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生态科技。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制对促进生态科技发展方面所存在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了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修正和完善的建议。
【摘 要 题】科技论坛
【英文摘要】The paper analyzes defects and shortfalls about presentlegal system in promoting progress of ecoscience technology.and advances some suggestions to amend and perfect pertinentlegal system.
【关 键 词】生态科技/可持续发展/法制
eco-science technology/sustainable development/legal system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 F0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2)12-029-03
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说过:“技术的发展具有为善和作恶的两重性”。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上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大了人类劳动的对象和内容,提高了人类劳动技能,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巨大破坏,大自然以他固有的法则报复了人类: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生物种不断减少等等。本文拟从科技这一层面对造成环境危机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应倡导生态科技这一“双赢”的策略,并用法制来保障和促进生态科技的发展,从而推进国家既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1 科技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原因分析
科技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以从科学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非对称性两方面去找原因。
(1)科学技术自身存在局限性或缺陷,归根到底源于人类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思维具有至上性,又有非至上性。就人类总的发展进程来看,人类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的宇宙,人类思维具有至上性的特点;就某一时代的人们或就单个人来说,由于受阶段性实践的限制,不能穷尽对宇宙的认识,只能获得关于宇宙或某一具体事物的片面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层次的认识,人类思维又有非至上性的特点。科学技术是人类思维的结晶,当然也具有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特点。1970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其出版的《未来冲击》一书中指出,科技的发展当然是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甚至是决定全局的因素。这就是说,科技发展最终能解决人类面临的一切问题,这是科学技术的至上性。同时,科技又具有非至上性。科技活动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这使得科技活动的成果只是对自然现象某一部分的反映,而不能达到对客观世界真实的、整体的、全面的把握。这就是科技的非至上性。科技的这种非至上性不能全面揭示某些客观规律而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破坏力量。当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非至上性当作绝对至上性的科技时,不可预料的实践悲剧就产生了。
(2)市场的非对称性所导致的科技发展的非对称性也是造成环境危机的重要原因。按普通的常识,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如利用科技可对污染进行防治和控制等,然而,科技的发展并没有带来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成正比例地发展,经济发展往往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这是由于市场的非对称所带来的技术发展的非对称性所造成的。市场上有两种资源,一种是不进行或难以进行市场交换的公共资源(产品);另一种是能够进行市场交换的非公共资源(产品)。阳光、空气、生物的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功能等属于典型的第一类资源,由于其具有非市场交易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其不起作用,生产者对其生产所造成的对公共资源的污染是疏于考虑的。因为传统的经济理论不考虑或未充分重视“外部不经济性”的问题,产品成本中往往忽略环境要素的考量,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利益驱使的结果,使得生产者只重视对公共资源的利用,而忽视对其应有的保护,进而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表现在科学技术开发创新的动机上,企业往往从内部经济性出发,考虑的是技术的开发创新能给本企业带来多大的利益,而不顾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企业所利用的科学技术在减少企业生产的边际内部费用的同时,常常表现为生产边际外部费用的增加。同时,一些有利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技术,虽然也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但这类技术往往风险大,投入较多,周期长,给企业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利益效果,因此企业不愿在环保技术方面有所作为。从而出现技术进步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环境保护技术不对称发展,出现经济的增长与环境恶化的“此长彼消”也就不足为怪了。
2 从“两难境地”到“双赢”选择――生态科技
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乃至当代文明的历史轨迹表明:科学技术功不可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关键还是科学技术。但现实是人们往往处于痛苦的“两难境地”――被迫在环境质量与经济效益间作权衡取舍,摆脱这一困境,达到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就要大力发展生态科技,何谓生态科技?在说明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看科学技术对环境质量和经济效益两者影响的几种类型:①科技促进了经济发展,恶化了环境质量;②科技提高了环境质量,阻碍了经济发展;③科技恶化了环境质量,阻碍了经济发展;④科技提高了环境质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是第一类现象,即科技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带来了环境的恶化与破坏。对这类现象,法律不是全面地加以禁止,只要这种破坏没有超过“可忍受限度”就应允许其存在,如全面加以禁止,人类的发展又势必停滞。对第二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存在也缺少存在的基础。可能激进的环保主义者是非常赞同这种科技发展方式的,但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不大。因单纯地强调科技的生态效益,将导致生态科技的发展缺乏坚实的物质基础,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为了空中楼阁。对这两类现象,就是本文所指的“两难境地”,也就是科技在给一方带来某种益处的同时,必然要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由于第二类现象,即经济和环境的“双亏”这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应该为人类所抛弃,被法律所禁止,如军事生化技术等。
第四种现象,即科技能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赢”。这应是一种最理想,也是人类最乐意接受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跳出了“环境优先”还是“经济优先”两难境地的困境,找到了一条既能改善环境质量,又能获得经济利润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这种目标的科技,就是本文所称的生态科技。所谓生态科技并不仅仅指这类科技的积极生态效应,而是指它在产生生态效益的前提下,能够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使得生态科技的研究与实施不仅保证了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它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态科技必须考虑其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及程度,坚持技术单元性与多元性统一;二是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应该说,生态科技恰如其分地体现了科技作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物质智力技术基础。具体而言,生态科技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探明并开发利用自然界所蕴藏的潜在资源。如利用垃圾能量发电,变废为宝;创造新的替代材料,改用新的能源形式,如人们发现乔木、灌木等大量直接地生产石油,可大大缓解石油这一工业的“血液”的不足;治理和恢复已遭破坏污染的环境,如对污水的再利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自然资源消耗,从而缓解人类需要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只有大力发展生态科技,才能突破在WTO这一组织中,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这一非关税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限制,从而扩大我国产品的对外贸易数额,总之,只有借助于生态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以法制促进生态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促进生态科技的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能清楚地得出这一结论。那么如何保障和促进生态技术的发展呢?英国学者K.Green等人通过对英国制造业800家大中小型企业的调查发现,促进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中有两项与法律有关,即:现有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预期与环境有关的法律。U.steger通过对德国592家制造和服务企业的调查认为,促进企业进行生态技术创新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法律与法规。联合国跨国公司与管理署通过对800家跨国公司的研究认为,促进企业进行生态技术创新的因素中有两项与法律有关:宗主国的法律;公司所在地法律。可见,促进企业进行生态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都少不了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科技进步呼唤法制建设,法律是科技进步的“保护神”和“推进器”。生态科技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本文仅从法制这一角度谈谈如何保障和促进生态科技的进步。
(1)以法制手段解决市场的非对称性所带来的技术发展的非对称性。这里所讲的市场非对称性是指,因公共资源的无偿或低成本利用,使企业在发展经济时不考虑“外部不经济性”,在产品成本中不计入废弃物处理费用,而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从而导致产品成本与实际成本的不一致,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环境资源法制的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解决市场非对称性从而保护资源环境的规定。如我国自然资源的产权虚置,缺乏具体资源产权的具体代表。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价格制度和核算制度存在突出问题与缺陷,资源更新的补偿机制处于空白和不完善状态,有许多资源停留在无价和无偿开发阶段。同时由于资源核算制度尚未建立,在国民生产总值的价值核算中没有补偿资源耗损的项目,资源的价值没得到真实全面的反映,这一切都加剧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破坏浪费严重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除《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中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规定为立法目标外,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均无可持续发展的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缺失。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作为立法目标,这可在宏观上引导科技的平衡发展。
为此,要在更新环境立法目的的同时,借鉴别国的经验,完善和健全我国已有的一些环保基本制度。如完善环境收费制度。在资源补偿上,一方面要扩大资源补偿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要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在排污收费上,要逐步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同时,借鉴我国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一些新的基本制度,如环境资源税制度、环境审计制度、污染权交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使企业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促使企业重视环境技术的改进或尽量减少污染。同时,我们注意到,一些环境治理技术,往往风险大,周期长,投入大,获利不能立刻实现,也是企业不愿开发环境治理技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求国家环境投资要向环境技术创新方向倾斜,确保在环境污染的治理的国家总投资中有一定比例的环境技术开发费用。如果说对环境治理技术加大投入或在财政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倾斜是治标,那么,通过一些基本制度的完善或增设来解决市场不对称所导致的技术发展不对称则是治本。标本兼治,就能促使生态技术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提高的协调发展,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2)在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制中,注入生态理念,促进科技向生态科技转化。我国现有的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制,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我国现行的科技法律制度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为指导的,表现出十分明显的经济至上性,而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制定科技法的动因就在于抓住新技术革命的机遇抢占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立法的目的侧重于激励各门类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而对于科技开发和运用对自然环境的副作用和对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副作用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同时,我国现行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科学技术可能给生态环境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考虑不够,欠缺前瞻性、预警性。换言之,我国现行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只重视了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这可以从现行的科技立法的目的任务中得到印证。如作为科学技术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没将环境效益作为立法目标之一,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失。因此必须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对我国现行科技法制注入生态化理念,使科技向生态科技转化,使之成为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有力工具。
具体而言,要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现有科技法确立以下原则:①推广生态技术的原则。即通过科技立法有效控制科学技术的经济至上目的性,真正实现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多元目的性,科技立法以生态技术作为科学技术发明、应用和推广的标准,考虑其环境效益,严格生态标准。②生态安全的原则。它基于科学技术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长期负面影响的考虑,强调必须突出保护生态环境的优先地位。要加强对科技风险和安全的研究,对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加以控制,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此外,通过科技立法将科技活动控制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进行,使之不致于造成生态灾难,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③审慎选择原则。通过科技立法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使用进行有效控制,要求科技立法应设立论证和预警程序,充分估计和客观评价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并进行审慎地选择,以防止科学技术所带来的风险。这一点在科技法律思想中的体现也是比较明显的,如世界各国克隆技术在人体中的运用,以及对于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和消费的谨慎态度皆反映了这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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