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自 学 举 要(上
一、行政、行政权与行政法行政法领域的行政不同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称“公共行政”。具体来讲,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不同于行政职权和行政权限,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 (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形成的关系。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统一的。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行政法的渊源很多,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1.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二者的内涵、构成要素、特点以及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各不相同。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总论部分的一个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它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既包括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也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5. 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 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行为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三、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 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具有重大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 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在理解行政主体概念时,应注意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区别。
某一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就意味着:1.享有行政职权。总的来说,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2.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应条件。3.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4.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行政机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即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此外应特别注意,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将一定的行政职权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行政授权的权力;还应注意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委托不会发生行政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它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在研究行政主体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要结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研究公务员的概念、范围,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应掌握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和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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