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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6-7-16 12:28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6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 2002 ]267 号, 以下简称《意见》) 下发后,各地区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改革工作,一些中央企业要求将本企业列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为更加积极稳妥地实施这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进度。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多年形成的,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难度要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异, 《意见》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进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二至三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三至五年,少数独立工矿区据实确定) ,请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切不可片面追求进度,搞一刀切。

二、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安排。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人员、机构、资产比较复杂,需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必须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正在研究起草具体实施办法,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实施。

公告

  经广西区财政厅同意,继续由我部销售印有“广西财政厅监制”章的广西统一会计账簿,欢迎各财政部门、各企业单位联系订货。广西会计学会会计用品服务部地 址:南宁市新竹路26 号联系人:谢先生、刘小姐电 话:5860981、5843551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5 月30 日财税[2002 ]75 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 年7 月10 日财税[2002 ]105 号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2 ]12 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 ]12 号) 的规定依13 %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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