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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 发表于 2007-8-13 09:45

卫生部为齐二药事件医院"免责" 被疑干预司法

公开表示中山三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惠媛)在8月10日卫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url=http://news.tom.com/2007-08-11/OI27/75419461.html]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
[/url]这一说法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齐二药事件民事索赔案的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相信法律有自己的判断。”
言论一出网友激辩
毛群安作为卫生部发言人,在民事索赔案刚刚开庭,还未判决时公开发表言论是否合适?网友分成正反两派,双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多数网友对卫生部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截至记者发稿时,某门户网上已有1244条留言。
一名黑龙江网友认为,卫生部只是个政府行政部门,这件案子既然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卫生部门就不应该再发表评论。一名北京网友说,什么时候政府学会了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样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还有网友为卫生部辩护,感觉这次卫生部发言人的发言很有水平,对这方面的立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发言旗帜鲜明,主持公道,是一次极其精彩的发言。
律师质疑卫生部的表态
对此,记者采访了这起民事索赔案的原告方代理律师陈北元。他说,“官方说官方的,我们只相信法律,至于谁应该对齐二药事件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3条有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我相信法律有自己的判断。”

对于卫生部的发言,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认为,卫生部作为中山三院最高级别的主管部门,在法院尚未判决的情况下,直接表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嫌疑。
此案到底应不应该由中山三院承担责任?周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齐二药事件是一个医疗合同纠纷。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中山三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现在中山三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中山三院自身没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它应当先向患者承担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究责任。

爱晨★雪雪 发表于 2008-5-23 07:22

非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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