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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发表于 2007-1-26 11:22

学生被烧伤 学校领走保险金

  [u]上课时间老师离岗,小学生钟涛(化名)走出课堂,不慎掉入焚烧垃圾的火堆中被烧成重伤。学校在赔偿钟涛68万元后,却派老师“偷偷”领走学生应得的4.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1月16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民和镇江前八一小学偿还保险金。[/u]  

[b]  教师擅自离岗学生被烧伤[/b]  

  2004年4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时,授课老师擅离岗位,没有老师管的钟涛走出课堂,在教学楼附近的垃圾窑旁玩耍,不幸掉入正在焚烧垃圾的火堆中,被烧成重伤。  

  去年7月28日,钟涛父亲与八一小学达成了赔偿协议,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8万多元。《协议》中约定:乙方(钟涛)收到甲方(八一小学)赔款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执,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  学校领走保险赔偿款4.3万[/b]  

  其实,2004年春节后,学校就代为学生购买了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钟父向保险公司询问,却发现当年7月9日学校已指派李姓老师以出险人老师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并在同年8月6日由李老师签名替学校领取了4.3万元保险金。钟父找八一小学要求偿还,但学校却以该款已用于钟涛的治疗,且《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不能以任何理由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由拒绝。  

[b]  院判决学校偿还保险金[/b]  

  2006年10月16日,钟父向法院起诉学校和保险公司,请求判两方共同偿还保险金4.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涛既有对八一小学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不排除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的理赔权。八一小学以协议条款中钟涛“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八一小学的法律责任”不成立。钟涛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所在的学校参加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是学校为学生代办的,八一小学并未征得受益人许可擅自冒领,理应偿还。今年1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八一小学偿还钟涛保险金4.3万元整,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文/吴爱琴 记者谢俊

当世郭嘉 发表于 2008-5-23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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