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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儿 发表于 2006-8-30 09:31

山雨不会来何必风满楼――神算“富士康事件”

[table=98%][tr][td]一个记者,一个编委,因为一篇报道,被索赔千万,而且对面坐着的是虎势耽耽的号称“成吉思汗”的企业大鳄,这气势的确是逼近了记者的心理承受极限。
然而,仔细分析一下,事情远没有那么糟。拿农民的话说:听着狼叫唤,我们还不养羊啦。
企业不满记者的报道,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查封被告的财产,包括提出天价的赔偿数额,这都是企业的权利。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如何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合法,诉讼保全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甚至你所列的被告理由是不是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据此,我认为原告诉王佑侵权有道理,诉翁宝没有依据。或许是因为翁宝是编委,编发了记者的稿子,但这不能成为翁宝成为被告的理由。
但我们无法理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执意要将翁宝和王佑一同列为被告,并悍然冻结了二人的私人财产。
翁宝和王佑在博客里将压力归结于郭台铭的“骁勇”和财力,这我不回避,但我认为,老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国家机器的法院在为虎作伥。把不该列为被告的人列为被告,把不该查封的财产查封,这是公然地蔑视法律,执法犯法。
从这一点上说,我非常佩服《第一财经日报》直面财富大鳄的勇气,支持翁宝通过法律途径与富士康公司叫板,但我不理解,财经日报为何要求富士康公司“撤消对翁宝的起诉并接触对其个人财产的查封”。要知道,查封的请求是富士康提出的,但决定是由法院做出来的,如果查封错误,法院是要负责任的。或许,财经日报还不想过早地与法院为敌。
但我感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富士康两年前不也如此地抡过三板斧吗,2004年5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一千万元担保金,诉请对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进行“假扣押”。台湾记者协会介入此事并要求富士康在半个月内撤回申请,否则将不排除寻求国际记者协会协助、集结全球新闻同业进行示威抗议。2004年12月16日,台湾记者协会发起万人联署活动,并通过国际记协等团体发函给包括戴尔、新力公司、诺基亚、惠普等富士康的代工客户,提醒国际知名品牌慎选OEM厂商,不要下单给漠视人权、打压新闻自由的企业。事实证明富士康还不是一只纸老虎?2004年12月20日,富士康最终以“为减轻假扣押事件对社会造成的纷扰”为由撤回诉讼请求。
所以说,财经日报以及翁宝、王佑共同挺住,山雨不会来,何必风满楼。[/td][/tr][tr][td]链接:[url=http://blog.sina.com.cn/u/49989e560100057j][color=#00319c]http://blog.sina.com.cn/u/1234738774[/color][/url][/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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